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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EN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就其提供予其他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應訂定批發價格。
前項批發價格之訂定與調整,應含其建立、變更或解除連線之費用。
第一項電信服務,其服務項目及適用對象如附表,並由本會每年定期檢討公告之。
第一項批發價格之首次訂定,應以零售價格扣除可避免成本及費用,並不得高於其促銷方案。
第一項批發價格之調整,應按下列方式計算之,其費率分別計算結果不一致時,依較低者:
一、依零售價格扣除可避免成本及費用,並不得高於其促銷方案。
二、依第三條規定計算之。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對其他電信事業不得有不公平競爭行為。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批發價格之提報期限及實施日期,由本會公告之。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 EN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主要資費之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其公式如下:
[ (Pt –P t-1)÷Pt-1 ] ×100 %≦(△ CPI–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