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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既設電臺遷移發射地址、變更頻率、電功率及換裝發射機時,應向主管機關請領架設許可證,並經審驗合格換發電臺執照始得使用。
前項請領架設許可證應檢具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文件辦理之。但單純汰換機件設備或變更頻率、電功率者,得免附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文件。
第一項申請審驗應檢附第九條第五項所定之文件辦理之。但單純汰換機件設備者,得免附第九條第五項第三、四款文件;僅變更頻率、電功率未涉及天線鐵塔變更者,得免附第九條第五項第四款文件。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99 年 09 月 08 日 ) EN
電臺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置並指配電臺頻率後,申請人應於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發電臺架設許可證:
一、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
二、電臺架設許可證申請書。
三、電臺設備說明書,其內容應載明機件出品廠名、機件型號、機件原廠型錄並附系統圖,如屬無線電設備部分應註明電功率、電臺頻率、發射方式,並附天線增益、位址座標、天線場型圖等相關資料。
四、工程主管資歷表。
五、天線之鐵塔架設於建築物屋頂者,應檢具開業建築師或與建築物結構有關之土木技師、結構技師鑑定之建築物結構安全無顧慮證明書正本。
前項申請架設許可審查期間為三個月。
申請人取得電臺架設許可證,完成機器架設,其使用假天線者,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檢具原領之電臺架設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執照,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發給之;設置天線者,自行對電臺內部系統運作、電波涵蓋範圍及干擾評估進行測試,測試完成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審驗合格者,檢具原領之電臺架設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執照,經主管機關許可後發給之。
前項審驗之處理期間為三個月。
進行第一項之測試時,僅得發射測試用之測試音,用以量測輻射電場強度、評估電波涵蓋範圍與電波干擾情形,不得為其他使用。
電臺測試時,不得妨礙其他電臺之播放。
申請審驗電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發射機原廠出廠證明,國外輸入者應附進口證明(證明文件至少應包含廠牌、型號、序號、出廠日期)。
二、發射機自行檢驗紀錄表。
三、電波涵蓋圖。
四、天線鐵塔依相關建築法令規定須請領雜項執照者,其雜項執照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