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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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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 11 條
汽車製造、進口經銷廠商於銷售汽車時,應裝置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安全帶,並提供車主使用手冊詳列安全帶正確使用方法。
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民國 111 年 07 月 30 日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小型車:指自用、營業或租賃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不包括救護車及幼童專用車)。
二、大型車:指自用、營業或租賃大客車、大貨車及大客貨兩用者、代用大客車及大型特種車。
三、安全帶:指國家標準(CNS)3972定義之汽車用座椅安全帶,或符合交通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之安全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