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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五倍券發放辦法
經濟部得監督及查核前條第一項數位工具業者辦理受託事項之情形;有未配合監督、查核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經濟部得停止撥付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數位五倍券之身分驗證、消費檢核及回饋金發放等相關事項,經濟部得委託數位工具業者辦理。
數位五倍券回饋金發放之方式,由經濟部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