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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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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 11 條
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推動數位轉型之振興措施如下:
一、協助餐飲業、零售業、公有市場及列管夜市媒合外送或電商平台,由既有營運模式切入數位通路,建立新營運模式。
二、補助餐飲業及零售業上架外送或電商平台相關費用,協助業者擴大銷售管道。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6 日 )
第 4 條
為協助受影響產業、事業紓困、振興,主管機關得推動下列措施:
一、資金紓困。
二、產業升級。
三、數位轉型。
四、消費促進。
五、環境優化。
六、出口拓銷及會展相關產業提振。
七、人才培訓。
八、水、電費減免、延長繳款期限或分期繳款。
九、其他紓困振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