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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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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 11 條
依前條規定,以動因分析可間接歸屬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得以抽樣方式衡量動因之指標數量,且其樣本應具代表性。
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民國 107 年 04 月 17 日 )
第 10 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執行前條第二款歸屬時,應依下列步驟與方法從事可間接歸屬者之動因分析及相關資料彙集:
一、先分析各項可間接歸屬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項目與相關營運作業活動之關聯性,再檢視各項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與各業務部門間之關聯性,以確認其動因。
二、依前款所確認之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設立池庫,蒐集各項可間接歸屬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資料,並依營運作業活動動因分攤至各業務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