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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事業供應用戶天然氣所裝置之管線設備,除第六條至第十條之規定外,不得另行收取費用。
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民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
事業對用戶裝置表內管之計費,應依據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以分離至表內管作業之原(材)料成本、人事成本、設備折舊費用、委外支出、其他相關支出及合理分攤之一般共同成本,加計合理利潤計算之。
事業對用戶裝置表外管之計費,應依據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以分離至表外管作業之原(材)料成本、人事成本、表外管以外之設備折舊費用、委外支出、其他相關支出及合理分攤之一般共同成本,加計合理利潤計算之。
事業於分離會計報表中,應將表外管所收取之金額,配合表外管資產之折舊年限,逐年攤銷轉列為收入;除可歸責於用戶者外,事業就表外管之汰換或維修,不得向用戶收取費用。
事業供應用戶天然氣所裝置之管線設備符合下列條件,並經事業與用戶書面約定者,得由用戶分攤部分之本支管敷設成本:
一、申請裝設用戶之所在地區,尚未裝置本支管。
二、本支管敷設成本經合理估計,於耐用年限內無法經由從量費回收。
三、應備本支管費用之計費方式、金額、成本明細表及申請地點鄰近街廓之管線圖資,以書面方式交付用戶確認。
事業應於手冊規定其與用戶簽訂前項書面約定之格式,該約定事項應包括本支管費用計費方式及金額。
事業應於分離會計報告中,揭露本支管敷設成本、向用戶收取之費用及轉列本支管資產之金額。
事業於從量費中回收之本支管敷設成本,轉列本支管資產之金額,僅以其所負擔者為限。
事業得就下列事項向用戶收取費用:
一、用戶申請停氣之作業。
二、用戶申請復氣之作業。
三、事業為用戶裝置微電腦瓦斯表之通訊設備。
四、事業為用戶裝置緊急遮斷設備、自動遮斷設備或其他加裝於輸氣管線上之設備。
事業為前項之收費,應依據各計費項目所耗用之原(材)料成本、人事成本、管線設備以外之設備折舊費用、委外支出、其他相關支出及合理分攤之一般共同成本,加計合理利潤計算之。
事業得向用戶收取屬非工程類之裝置業務費用;其計費項目及金額應依附表一規定收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