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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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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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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河川管理辦法
第 11 條
管理機關應設置河川巡防人員或河川駐衛警察,執行本法第七十五條之警察職權,負責河川巡防及違法危害河防安全事件之取締;必要時,並得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75 條
主管機關得於水道防護範圍內,執行警察職權。
防汛期間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商調防區內之軍警協同防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