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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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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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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EN
第 11 條
本法第十七條所定事業所必需者之用水量,應考量下列主要因素:
一、家用及公共給水:給水人口數。
二、農業用水:
(一)灌溉用水:作物種類、灌溉面積、灌溉率、渠道輸水損失率及每日用水時間。
(二)養殖用水:養殖種類及養殖面積。
(三)畜牧用水:牲畜種類及 養數量。
三、水力用水:發電機組設計水量。
四、工業用水:工業區開發之設計水量為原則,並應依實際開發情形調整之;個別工廠依產業別、單位面積用水量、廠房面積核算。
五、其他用途:依實際用途個別核算之。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17 條
團體公司或人民,因每一標的,取得水權,其用水量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