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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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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1 條
業者訂定第六條第四款所定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計畫,應包括定期對所屬人員進行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與教育訓練,使其明瞭相關法令之規定、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與各種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機制、程序及管理措施。
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
第 6 條
業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安全維護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二、個人資料之範圍。
三、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四、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五、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六、設備安全管理。
七、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八、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九、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十、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