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N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應詢問客戶並利用外部資料庫或資訊來源確認客戶、其高階管理人員是否為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客戶若為現任國內外政府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應將該客戶直接視為高風險客戶,並採取第九條各款之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二、客戶之高階管理人員若為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應考量該高階管理人員對該客戶之影響力,決定是否對該客戶採取第九條各款之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三、前二款規定於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之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亦適用之。前述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之範圍,依本法第七條第四項後段所定標準之規定認定之。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下列情形,應確認客戶之身分:
(一)與賣方客戶建立或維持業務關係時。
(二)提供買方客戶代理收付服務,每筆金額達新臺幣五萬元時。但以信用卡付款每筆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者,不適用之。
(三)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之代理收付時。
(四)對於過去所取得客戶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時。
二、確認客戶身分應採取下列方式:
(一)以可靠、獨立來源之文件、資料或資訊,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並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予以記錄。
(二)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包括瞭解業務關係之目的與性質,並視情形取得相關資訊。
三、客戶為法人、團體或信託時,應瞭解客戶之業務性質,並應取得相關資訊以便驗證客戶身分。
四、對於無法完成確認客戶身分相關規定程序者,應考量申報與該客戶有關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五、懷疑某客戶或交易可能涉及洗錢或資恐,且合理相信執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可能對客戶洩露訊息時,得不執行該等程序,而改以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