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電子簽章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電子簽章法
EN
第 11 條
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得依法律排除其適用。
行政機關得就第五條與第八條之應用技術及程序另為公告,其公告應公平、合理,並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電子簽章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15 日 )
EN
第 5 條
文件及簽章之使用,得以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為之。
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依法令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得以電子簽章為之。
前三項文件或簽章之使用有相對人者,除相對人已同意採用電子形式外,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合理期間及方式給予相對人反對之機會,並告知相對人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電子形式。
前項之相對人得隨時表示停止採用電子形式。但其表示停止前已依電子形式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效力不受影響。
第 8 條
文書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保存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前項電子文件,得併同保存其發文地、收文地、網路協定位址、簽署歷程、日期、時間及其他足以驗證、鑑別電子文件內容真偽之資料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