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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EN
前條規定之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國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
二、創作人姓名、國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
三、創作名稱及創作日。
四、申請日前曾商業利用者,其首次商業利用之年、月、日。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 EN
申請電路布局登記,應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圖式或照片,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為之。申請時已商業利用而有積體電路成品者,應檢附該成品。
前項圖式、照片或積體電路成品,涉及積體電路製造方法之秘密者,申請人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以其他資料代之。
受讓人或繼承人申請時應敘明創作人姓名,並檢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