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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EN
區內事業申請投資案如未經核准,所繳存之土地或建築物預約金,由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悉數無息發還;如經核准設立,由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依預約核配租用土地面積或租售建築物面積通知申請人,並依第十二條規定簽約完成後,所繳之土地或建築物預約金悉數無息發還;逾期未完成簽約手續,所繳預約金解繳國庫,不得請求返還;如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園管局或分局核准酌予延長,延長次數不限,但延長之期限,合計不得逾一年。
園管局或分局得於前項簽約期限屆滿前十日,以書面通知投資人。
區內事業因增資、合併或擴充投資計畫而增租、購建築物或租地時,所繳預約金之退還或不得請求返還,準用前二項規定。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承租土地或租、購建築物,應於園管局或分局通知核配出租土地或租、購建築物之日起六十日內,照核配面積簽訂租、購契約,約定期限二十年以下,期滿得續約。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自訂約之日起,依約繳納租金或價款,並負擔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但經園管局或分局於投資案核准後,租約簽訂前使用該土地或建築物者,應溯自核准使用之日起繳納。
前項在區內營業之事業預購新建之建築物者,以新建完工通知到達之日為核配起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