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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電影工業數位化後製作部分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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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電影工業數位化後製作部分獎勵辦法
第 11 條
選擇適用本條例第八條股東投資抵減規定之公司,其依核准之投資計畫所
募集資金,應以於投資計畫期間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為限。
前項所稱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指與該投資計畫有關之下列支出:
一、購置全新機器、設備之支出。
二、裝置該機器、設備之新建主體建築之支出。
第一項所募集之資金於投資計畫期間,未全數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其
可適用股東投資抵減之金額,應按已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之金額占所募集
資金之比率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