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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人依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申請登記者,應繳納之登記費如下:
一、裝置容量在十萬瓩以上者:新臺幣十萬元。
二、裝置容量在二千瓩以上未滿十萬瓩者:新臺幣五萬元。
三、裝置容量在五百瓩以上未滿二千瓩者:新臺幣四千元。
四、裝置容量未滿五百瓩者:新臺幣二千元。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補發登記證者,應繳納之登記費如下:
一、裝置容量在十萬瓩以上者:新臺幣五萬元。
二、裝置容量在二千瓩以上未滿十萬瓩者: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三、裝置容量在五百瓩以上未滿二千瓩者:新臺幣二千元。
四、裝置容量未滿五百瓩者:新臺幣一千元。
電業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設置裝置容量二千瓩以上自用發電設備者,應填具用電計畫書,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許可;未滿二千瓩者,應填具用電計畫書,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轉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
前項自用發電設備之許可、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與變更等事項之申請程序、期間、審查項目及管理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