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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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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
EN
第 11 條
本局設電路布局權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分別處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三十六條及著作權法第八十二條所定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由局長聘任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本機關業務有關單位主管兼任之;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著作權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82 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設置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使用報酬率之審議。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爭議之調解。
三、著作權或製版權爭議之調解。
四、其他有關著作權審議及調解之諮詢。
前項第三款所定爭議之調解,其涉及刑事者,以告訴乃論罪之案件為限。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
EN
第 36 條
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為處理有關電路布局權之鑑定、爭端之調解及特許實施等事宜,得設鑑定暨調解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