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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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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EN
第 11 條
監獄依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施以受刑人數款之懲罰,同日執行之。
前項懲罰不能同日執行者,應記明事由經監獄長官核准後,分別執行之。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86 條
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警告。
二、停止接受送入飲食三日至七日。
三、停止使用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七日至十四日。
四、移入違規舍十四日至六十日。
前項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態樣與應施予懲罰之種類、期間、違規舍之生活管理、限制、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