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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EN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為受刑人訂定之個別處遇計畫,於入監後,由監獄所設之調查小組擬具,提調查審議會議審議後,由相關單位人員執行之,並應告知受刑人。個別處遇計畫修正時,亦同。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對於新入監者,應就其個性、身心狀況、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加以調查。
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監獄應於受刑人入監後三個月內,依第一項之調查資料,訂定其個別處遇計畫,並適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