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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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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 11 條
前條補助(貼)審議基準如下:
一、受疫情衝擊情形。
二、營運困難情形。
三、人員薪酬、租金及其他急需之營運支出項目。
四、經費合理性。
五、資料完整性及妥適性。
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 )
第 10 條
本部受理第四條及第五條補(貼)之申請案件後,應依不同受補助對象產業類別及補助情形,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實務界人士及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分組審查。
審查小組應由委員五人至七人組成,以書面或召開會議方式進行審議,並以過半數委員之同意為決議。
實際獲補助金額及相關附款由本部核定後函知獲補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