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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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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文化創意事業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免徵進口稅捐,其自國外輸入自用之機器、設備報單,應註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文件文號,並檢附經濟部核發之國內無產製證明文件。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EN
第 28 條
文化創意事業自國外輸入自用之機器、設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屬實,並經經濟部專案認定國內尚未製造者,免徵進口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