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EN
第 11 條
建物所有權人依前條規定所送之申請文件,其內容有缺漏者,管理局得命其限期補正。
建物所有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補正者,管理局得逕行駁回其申請。
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 )
EN
第 10 條
建物所有權人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時,應檢具下列申請文件:
一、建物基本資料。
二、改善情形進度說明文件。
三、扣除或延展期間之事由、計算與說明及其佐證文件。
四、其他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