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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EN
保證金無前條情形及其他待解決事項時,維護管理機關應於公共空間及各項設施使用完畢後七日內無息退還。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使用或停止使用,且無其他待解決事項時,維護管理機關應無息退還保證金及未使用日數之維護費。
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 EN
公共空間及各項設施應於使用完畢後一日,或維護管理機關所規定期限內,予以回復原狀;若有損壞公共空間及各項設施時,應立即通知維護管理機關並負責修復。但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申請人應為緊急修復或處置。
申請人未於前項期限內完成,經書面限期回復原狀或修復,屆期仍未回復原狀或修復,或未為緊急修復或處置者,維護管理機關得逕代為履行,其殘留物、拆除物並視為拋棄。不能回復原狀或修復者,應依維護管理機關核定之價額賠償。
前項代履行費用及賠償,維護管理機關得自保證金扣抵,不足時,並得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