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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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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EN
第 11 條
研究機構如有進駐單位,應於該單位進駐之次日起二週內將其基本資料及進駐事由等報請管理局備查;遷出時亦應於遷出研究機構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報請管理局備查。
管理局於必要時,得要求研究機構將進駐案送管理局核定,其程序準用第八條規定。
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
EN
第 8 條
育成中心受理申請進駐案,應即成立審議小組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與擬提供申請人之空間、設備、服務資源調配構想及環境管理計畫等轉報管理局。管理局應於受理後二週內核定,並通知育成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