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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師待遇條例 EN
公立學校教師轉任其他公立學校教師時,依原敘薪級核敘。但原敘薪級高於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時,以該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核敘,超過部分,保留至聘任相當薪級職務時再予回復。
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依下列規定敘定薪級:
一、中小學教師按其初任教師之學歷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起敘,並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提敘薪級;其已取得較高學歷者,並依前條規定辦理改敘。
二、大專教師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起敘,並依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提敘薪級。
公、私立學校教師轉任私立學校教師時,依第八條規定起敘,並依第九條第五項規定提敘薪級;中小學教師已取得較高學歷者,並依前條規定辦理改敘。
教師待遇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 EN
初任教師,其薪級之起敘規定如下:
一、中小學教師以學歷起敘;其起敘基準依附表二規定。
二、大專教師以所聘等級本薪最低薪級起敘。但講師及助理教授具博士學位者,得自三三○薪點起敘。
前項第二款大專教師具有較高等級教師聘任資格,而以較低等級教師聘任者,得比照較高等級教師本薪最低薪級起敘。
公立學校教師於職前曾任下列職務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
一、銓敘或登記有案之公務人員或其他適用特種任用法規審定資格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政務人員、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護理教師、運動教練、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等級相當之年資。
二、後備軍人轉任教師,採計等級相當之軍職年資。
三、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每次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提敘一級。
四、其他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
公立大專教師職前於具有規模之國內外私人機構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及等級相當之任職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
第一項年資採計方式,除第三款外,不足一年之月數不予採計。
第一項及第二項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及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私立學校教師採計職前年資之規定,各校得視財務狀況及需求,於前四項所定範圍內定之。
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以現敘薪級為基準,依下列規定改敘,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
一、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三級;逕修讀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五級;以碩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二級。
二、依前款規定提敘薪級後,所敘薪級低於較高學歷起敘基準者,按較高學歷改敘。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