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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學生交通車之駕駛人,其健康檢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檢查報告應留存公私立學校、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以備查考,並於十五日內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一、到職時,應附一年內至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之健康檢查報告。
二、到職後,每年應至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健康檢查。但當年已實施到職健康檢查者得免實施。
三、逾六十五歲至年滿六十八歲者,到職時,應附最近六個月內至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之健康檢查報告;到職後,每六個月應至前開醫院健康檢查,但最近六個月已實施到職健康檢查者得免實施。
前項所定健康檢查之合格基準,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第一類學生交通車之駕駛人:不區分年齡,均應包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六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合格基準。
二、第二類學生交通車之駕駛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六十歲者,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合格基準。
(二)六十歲以上至六十五歲者,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合格基準。
(三)逾六十五歲至年滿六十八歲者,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之合格基準。
逾六十五歲至年滿六十八歲者,除依前二項規定健康檢查外,於到職時及到職後每六個月須檢附汽車駕駛人通過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失智症證明文件,併第一項檢查報告辦理。
駕駛人健康檢查不合格,或罹患足以影響行車及學生安全之疾病,或逾六十五歲至年滿六十八歲之駕駛未能如期檢附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失智症證明文件,公私立學校、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令其暫停駕駛工作,並於符合下列規定時,始得繼續駕駛:
一、健康檢查不合格者,再實施健康檢查且合格。
二、罹患足以影響行車及學生安全之疾病者,病癒取得醫療機構診斷書。
三、逾六十五歲至年滿六十八歲之駕駛未能如期檢附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失智症證明文件者,已補繳相關證明文件。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
汽車駕駛人除身心障礙者及年滿六十歲職業駕駛者外,其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合格基準依下列規定:
一、體格檢查:
(一)視力:兩眼祼視力達零點六以上,且每眼各達零點五以上,或矯正後兩眼視力達零點八以上,且每眼各達零點六以上。
(二)辨色力:能辨別紅、黃、綠色。
(三)聽力:能辨別音響。
(四)四肢:四肢健全無缺損。
(五)活動能力:全身及四肢關節活動靈敏。
(六)無下列疾病情形:
1.癲癇。但檢具醫療院所醫師出具最近二年以上未發作診斷證明書者,不在此限。
2.有客觀事實足以認定其身心狀況影響汽車駕駛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3.其他足以影響汽車駕駛之疾病。
(七)其他:無酒精、麻醉劑及興奮劑中毒。
二、體能測驗:
(一)視野左右兩眼各達一百五十度以上。但年滿六十歲之駕駛人,視野應各達一百二十度以上。
(二)夜視無夜盲症。
前項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應由公立醫院或衛生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指定醫院為之,或由附設有檢查設備及檢定合格醫事人員之公路監理機關或指定之診所、團體為之,但申請學習駕駛證時已經體格檢查合格者,一年內免再檢查。
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機車駕駛執照之規定,由交通部另定之。
年滿六十歲職業駕駛人,應每年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作體格檢查一次,其合格基準除依第六十四條規定外,並經醫師判定符合下列合格基準:
一、血壓:收縮壓未達一百六十毫米汞柱(mm/Hg);舒張壓未達一百毫米汞柱(mm/Hg)。
二、胸部X光大片檢查:合於健康基準。
三、心電圖檢查:合於健康基準或輕微異常不影響健康安全。
四、無下列任一疾病:
(一)患有高血壓,經臨床診斷不足以勝任緊急事故應變,經休息三十分鐘後,平均血壓之收縮壓達一百六十毫米汞柱(mm/Hg)或舒張壓達一百毫米汞柱(mm/Hg)。
(二)患有糖尿病且血糖無法控制良好。
(三)患有冠狀動脈疾病及其他心臟疾病,經臨床診斷不足以勝任緊急事故應變。
(四)患有癲癇、腦中風、眩暈症、重症肌無力等身體障礙致不堪勝任工作。
(五)患有呼吸道疾病史者肺功能用力肺活量(FVC)或一秒最大呼氣量(FEV1/FVC)低於百分之六十之預測值。
(六)有客觀事實足以認定其身心狀況不能處理日常事務、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七)患有慢性酒精中毒及藥物依賴成癮。
(八)患有經常性打呼合併白天嗜睡者,白天嗜睡指數大於十二。但接受多功能睡眠檢查評估治療有效者,不在此限。
(九)其他: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或患有其他疾病致不堪勝任工作。
逾六十八歲之小型車職業駕駛人及汽車運輸業所屬逾六十五歲之大型車職業駕駛人並應符合下列體格檢查之合格基準:
一、睡眠品質(PSQI)問卷評估:小於五分以下者為合格;不在此範圍值內但接受多功能睡眠生理檢查評估治療有效者,亦可評為合格。
二、運動心電圖檢查:合於健康基準或輕微異常不影響健康安全。
三、尿液檢驗、血液檢驗、生化檢驗:合於健康基準或輕微異常不影響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