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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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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EN
第 11 條
本法第十五條所定必要之協助,應包括善用校內外資源,提供懷孕或生產學生之適性教育,並採彈性措施,協助其完成學業及提供相關輔導。
性別平等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
EN
第 15 條
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