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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稱高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方案,指學校應依特殊教育學生特性及學習需求,規劃辦理在校學習、生活輔導及支持服務等;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依據。
二、目的。
三、實施對象及其特殊教育與支持服務。
四、人力支援及行政支持。
五、空間及環境規劃。
六、辦理期程。
七、經費概算及來源。
八、預期成效。
前項第三款特殊教育與支持服務,包括學生教育需求及在校學習生活適應之生活輔導、課業輔導、生涯輔導及諮詢服務等。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發展,應訂定及實施特殊教育方案,並應設置專責單位、資源教室及專責人員,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相關專責人員;其專責單位、資源教室之職責、設置與人員編制、進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促進高等教育階段學校整合校內外資源及提升跨單位協調效能,大專校院之身心障礙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率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設置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其人數或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高等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教育,應符合學生需求,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協助學生學習及發展;訂定時應邀請相關教學人員、行政人員、身心障礙學生本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
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支持計畫,至遲應於完成課程加退選後一個月內訂定。
前項個別化支持計畫,每學期至少應檢討一次。
為增進第一項相關專責人員之特殊教育知能,以利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大專校院相關專責人員之培訓及進修,並提供相關支持服務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