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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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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第 11 條
學校辦理原民實驗教育,其學生學習評量,除依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擬訂學生學習評量規定納入實驗計畫者外,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規定辦理。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畢實驗計畫所定課程,並經評量及格者,學校應發給修畢原民實驗教育證明。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民國 109 年 02 月 21 日 )
第 6 條
學校經指定或申請辦理原民實驗教育,應於學年度開始一年前提出實驗計畫,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實驗計畫變更時,應於預定變更之該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前項實驗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目的。
三、對象及學生入學方式。
四、期間。
五、實驗事項及範圍。
六、課程教學及師資規劃。
七、學生學習評量內容及方式。
八、預期成效。
九、主持人及參與人員背景資料。
十、終止實驗後之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