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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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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全額補助之對象,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為依中央主管機關補助辦理補救教學規定需要補救教學者;在高級中等學校,為依中央主管機關補助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扶助規定需要補救教學者。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
EN
第 16 條
偏遠地區學校應結合家長、非營利組織及大專校院,對學習需協助之學生,落實預警及輔導,並提供符合學生學習進度之多元補救教學方式與內容及訂定學習輔導相關措施。
前項措施為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之補救教學者,學校所需經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偏遠地區學校得結合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社區資源,提供學生學習活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學校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
辦理第一項及前項事項成效卓著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並推廣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