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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繼續任職,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師資培育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於教保服務機構進行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二、師資培育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依師資培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先申請修習教育實習。
三、依師資培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或依本細則聘任為幼兒園教師職務代理人員,於偏遠地區之幼兒園任教。
四、申請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仍於同一幼兒園任職。
五、由原幼兒園離職,改至其他教保服務機構任職,其年資中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
師資培育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 EN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得先申請修習教育實習,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得依第十條規定辦理,或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抵免修習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一、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於偏遠地區之學校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但其年資累計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
二、經評定成績及格。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聘任之幼兒園教師職務代理人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抵免修習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一、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於偏遠地區之學校附設幼兒園或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款所定偏鄉地區之幼兒園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但其年資累計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
二、經評定成績及格。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由依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設立之海外臺灣學校及經僑務委員會立案或備查之僑民學校聘任之教師,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抵免修習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一、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但其年資累計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
二、經評定成績及格。
第一項第一款之偏遠地區之學校、第二項第一款之偏遠地區之學校附設幼兒園、偏鄉地區之幼兒園與前項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僑民學校之條件與選擇、輔導、實習輔導教師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於第十條第四項所定辦法定之;其名單除僑民學校由僑務委員會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成績評定,其內容、程序、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 EN
幼兒園之教保員或代理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在依法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前,得在幼兒園替代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所需幼兒園教師,繼續擔任教保服務工作;私立幼兒園以其替代教師編制員額者,其待遇應比照園內教師辦理:
一、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於托兒所任職,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之日起轉換職稱為教保員,且繼續任職。
二、符合前條規定之代理教師已取得教保員資格,且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之日起繼續任職。
前項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依師資培育法規定開設,並得採遠距教學、專題研究或工作坊之方式辦理;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補助前項各款人員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分費;其補助條件、補助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