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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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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依原法規規定委託辦理之學校,於期間屆滿後,擬繼續辦理時,其曾接受評鑑成績優良者,各該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進行複審後與其簽訂行政契約,免經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及第二項初審程序。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
EN
第 32 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原法規規定委託辦理之學校,得依原契約約定辦理至期間屆滿為止;期間屆滿後,應依本條例辦理。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
第 6 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契約屆滿,指聘任或僱傭契約期限屆滿。
第 7 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指應調整至總務、會計、人事職務以外之職務或工作。
第 8 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受託人移交各該主管機關之檔案資料,應交由接續辦理後之學校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