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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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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第 11 條
國民中學對參加技藝教育之學生,應加強輔導。
學生因適應不良或生涯發展需求,得經遴輔會同意後,退出或參加技藝教育;國民中學採專班上課者,應檢附遴輔會會議紀錄,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國民中學不得因此要求增班。
退出技藝教育之學生,應回原班級上課;以第七條第三項但書方式辦理者,學校應以抽籤或電腦亂數方式調整班級。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
第 7 條
國民中學開設之技藝教育課程,學生人數以十二人至三十人為原則,偏遠及離島地區得視需要酌減人數。
國民中學應自行或與其他合作單位共同開設多元職群,提供技藝教育學生選修。學生得在第一學期、第二學期分別選修一職群或二職群;其選修相同職群者,應以加深加廣、實作課程為限。
專班上課應以外加班級數方式辦理。但偏遠及離島地區之國民中學三年級普通班班級數在三班以下者,連同專班合計,得維持原班級數。
技藝教育採抽離式上課者,其上課節數,每星期以三節至十二節為限;採專班上課者,每星期以七節至十四節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