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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由軍訓教官(包括軍訓主任教官、兼任生活輔導組長之軍訓教官及一般軍訓教官)擔任教學者,該課程每週總教學節數,由一般軍訓教官平均分配;分配後每人達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十節,仍有賸餘節數時,由軍訓主任教官或兼任生活輔導組長之軍訓教官,依第二項軍訓主任教官或比照第五條第一項二級單位生活輔導組長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擔任教學;再有賸餘節數時,由全部軍訓教官分別擔任教學。
軍訓主任教官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比照第五條第一項一級單位主任之規定。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民國 111 年 07 月 04 日 )
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按學校班級數及擔任之職務,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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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班級數 │九│十│十│二│三│四│五│六│
│ \ │班│班│九│十│十│十│十│十│
│ \ │以│至│班│五│一│一│一│一│
│\ 節數 \ │下│十│至│班│班│班│班│班│
│ \ \ │ │八│二│至│至│至│至│以│
│ \ \ │ │班│十│三│四│五│六│上│
│ \ \ │ │ │四│十│十│十│十│ │
│職務 \ │ │ │班│班│班│班│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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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校長、秘書 │七│五│三│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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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日間部│處、室、圖書館│七│五│三│一│一│○│○│○│
│單位│ │主任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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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修部│部主任 │五│三│一│○│○│○│○│○│
│ │、分部│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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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日間部│教學、註冊、訓│八│八│六│五│三│一│○│○│
│單位│ │育、生活輔導、│ │ │ │ │ │ │ │ │
│ │ │衛生組長 │ │ │ │ │ │ │ │ │
│ │ ├───────┼─┼─┼─┼─┼─┼─┼─┼─┤
│ │ │前欄及進修部以│九│九│七│七│五│三│一│○│
│ │ │外其他二級單位│ │ │ │ │ │ │ │ │
│ │ │組長 │ │ │ │ │ │ │ │ │
│ ├───┼───────┼─┼─┼─┼─┼─┼─┼─┼─┤
│ │進修部│組長 │六│六│四│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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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學程主任 │依全科(學程)總班級數計算如下│
│ │: │
│ │一、三班以下:八節。 │
│ │二、四至六班:七節。 │
│ │三、七班以上:六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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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班級數,以本部核定學校編制之日間部、進修部或分部班級數,分別為計算基準。但輪調式建教合作班,每二班折算為一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