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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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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 11 條
學校辦理校內併校外實習,其校外實習,準用第六條、第八條至前條規定辦理。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9 日 )
第 6 條
校內實習場所與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之設施及設備,應符合建築、消防、職業安全衛生、營業衛生、性別友善空間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第 8 條
學校辦理校外實習前,應組成小組,對校外實習合作機構進行評估,作成評估報告,並擬訂合作契約草案。
前項評估報告之內容,應包括設施與設備符合第六條規定,及工作內涵與實習技能項目之相關性。
第一項合作契約草案內容,應包括實習起迄期間、每日實習時段、實習內容、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住宿或交通安排及其他學生與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之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