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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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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及一百零五年三月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自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 )
第 3 條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於修業年限內,得減免學雜費;其減免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學雜費。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以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比照就讀國內各大學同一學制、班次學生之減免額度,申請學雜費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