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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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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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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第 11 條
就讀依藝術教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經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後實施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學合併七年一貫學制之前三年學生,準用第四條規定。
藝術教育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
EN
第 7 條
學校專業藝術教育由左列各級各類學校辦理:
一、大專院校藝術系(所)、科。
二、藝術類科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小學部。
三、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
前項第二款藝術類科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為教學需要,得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後實施一貫制學制。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23 日 )
第 4 條
學校學生免納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