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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
專科學校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至第七項所定副學士學位修業期限與其修業期限縮短或延長之資格條件及申請程序,應列入學則。
專科學校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 EN
專科學校修業期限分二年制及五年制。但性質特殊之科別,為教學上之需要,須增減修業年限者,得報教育部核定之。
專科學校畢業應修學分數,二年制不得少於八十學分;五年制不得少於二百二十學分。
專科學校各類科課程分必修科目及選修科目,必修科目不及格者,不得畢業。
專科學校學生修畢應修學分成績優異者,五年制得縮短修業期限一年,二年制得縮短修業期限半年;未在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修業期限。其縮短或延長修業期限之資格條件及申請程序之規定,由各專科學校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專科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並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
專科學校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
前二項延長修業期限之申請程序規定,由各專科學校訂定,報教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