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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
主管機關督導、執行本基金墊付款相關事項之各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審計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 EN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款項或不當事項,如經查明覆議或再審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審酌其情節,免除各該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
一 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之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二 支出之結果,經查確實獲得相當價值之財物,或顯然可計算之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