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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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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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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學法施行細則
EN
第 11 條
大學依本法第十二條增設及調整院、系、所、對外招生之學位學程與招生名額,應報本部核定;其規劃及執行結果,由本部進行追蹤考核,並作為核定之依據。
大學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
EN
第 12 條
大學之學生人數規模應與大學之資源條件相符,其標準由教育部定之;並得作為各大學規劃增設及調整院、系、所、學程與招生名額之審酌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