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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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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11 條
學校為防制校園霸凌,準用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將校園霸凌危險空間,納入校園安全規劃。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
EN
第 4 條
學校為防治校園性別事件,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性別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安全地圖。
前項第一款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其範圍,應包括校園內所設之宿舍、衛浴設備、校車等。
第 5 條
學校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
前項檢視說明會,學校得採電子化會議方式召開,並應將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公告周知。
學校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應列為性平會每學期工作報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