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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EN
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為發展原住民族教育,得指定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由學校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提出申請,以學校為範圍,就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等事項,辦理學校型態原住民族實驗教育,並準用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之下列規定:
一、第六條。
二、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一款至第十七款及第三項第一款、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十二條。
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
四、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五、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至第七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二十六條。
原住民族教育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各級政府應鼓勵各級各類學校,以原住民族語言及適應原住民學生文化之教學方法,提供其教育需求。
學校應運用行政活動及校園空間,推動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與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共同召開原住民族教育政策會,進行下列原住民族教育政策規劃之諮詢:
一、原住民族教育體系。
二、建構原住民族知識體系中長程計畫。
三、原住民族教育發展計畫。
四、原住民族教育相關事務跨部會協商。
五、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教育事務。
前項政策會委員組成,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族群比率;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與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為協調、溝通原住民族教育政策,得與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定期辦理協調會報。
直轄市及所轄區域內有原住民族地區或原住民重點學校之縣(市),地方政府應召開直轄市、縣(市)原住民族教育審議會,進行地方原住民族教育事項之審議。
前項審議會委員組成,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族群比率;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各級政府得視地方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實施民族教育之必要,寬列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員額編制。
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於徵得設籍於該學區成年原住民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始得合併或停辦學校;原住民重點學校為完全中學者,其國民教育階段亦同。
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央教育主管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一點九,並依其需求逐年成長。
前項預算之支用範圍,應以專屬原住民一般教育、民族教育及其相關積極扶助事項之經費為限;原住民族教育經費之支用範圍、編列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政府應鼓勵國內外組織、團體及個人捐資興助原住民族教育。
各級政府依本法辦理原住民族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有關民族教育之規劃及實施,應諮詢當地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
原住民幼兒申請就讀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時,有優先權。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對於就讀公私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原住民幼兒,視實際需要補助其就學費用;其補助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為保障原住民幼兒學習其族語、歷史與文化機會及發揮部落照顧精神,地方政府應輔導或補助部落、法人、團體辦理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幼兒教保服務。
地方政府辦理前項輔導或補助事項,應鼓勵以族語實施教保服務,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分別予以補助。
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未滿二歲原住民幼兒之托育服務,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協助。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主動發掘原住民學生特殊潛能,並依其性向、專長,輔導其適性發展。
前項所需輔導經費,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分別編列預算酌予補助。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為發展原住民族教育,得指定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由學校提出申請,準用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之規定,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為推動前項教育之需要,得經教育主管機關許可後實施一貫制學制。
教育主管機關為發展原住民族教育,得指定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由學校提出申請,辦理部分班級實驗教育。
前項部分班級實驗教育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原住民族教育以政府辦理為原則,必要時,並得委託原住民族、部落、傳統組織或非營利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以保障原住民學生學習權。
前項委託,準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之規定。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保障原住民學生入學及就學機會,必要時,得採額外保障辦理;公費留學並應提供名額,保障培育原住民之人才;其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原住民公費留學保障名額之學門,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為建立原住民學生在校就學及生活之文化支持系統,並促進族群友善校園環境,大專校院之原住民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率者,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鼓勵設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並指定專責人員,以輔導其生活及學業;其人數或比率,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所需經費,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分別編列預算酌予補助。
原住民學生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應補助其助學金,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者,應減免其學雜費;其補助、減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應提供原住民學生教育獎助,並採取適當優惠措施,以輔導其就學。
各大專校院應就其學雜費收入所提撥之學生就學獎助經費,優先協助清寒原住民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