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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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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第 11 條
第七條第五款之會計簿籍分類如下:
一、帳簿:簿籍之紀錄為供給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須,並應區分為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
二、備查簿:簿籍之紀錄不為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須,而僅為便利會計事項之查考或會計事務之處理。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民國 98 年 02 月 04 日 )
第 7 條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應明定下列事項:
一、訂定之依據及實施範圍。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書表格式。
四、會計科目之種類與名稱、定義及其編號。
五、會計簿籍之種類及其格式。
六、會計憑證之種類及其格式。
七、會計事務之處理原則。
八、其他應行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