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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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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EN
第 11 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EN
第 10 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七、主任之任免。
八、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