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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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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1 條
獎懲事件有實地瞭解之必要時,得經本會決議,推派委員三人為之,並於本會會議時報告。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依第十三條規定迴避之委員,於表決時,不計入前項出席委員人數。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 )
第 13 條
本會處理學生獎懲事件,關於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