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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EN
其他記載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二年經主管機關處分之事項。
二、依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向主管機關申報之事項。
三、更換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其至少包含姓名、事實發生日、更換理由及相關說明。
四、最近二年因分出再保險契約不續約、終止或修訂,對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其不續約、終止或修訂之目的或理由及其生效日。
五、經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款事項應於接獲裁處書或處分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揭露。
二、第二款及第四款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揭露。
三、第三款事項應於董(理)事會決議日起二日內揭露。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 EN
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有下列情事,負責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主動檢具事由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變更資本或出資額。
二、變更本公司名稱、所在地、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職位相當之人。
三、重大營運政策之改變。
四、發生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讓與或股權結構變動。
五、合併或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
六、解散或停止營業。
七、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廢止營業許可。
八、發生重整、清算或破產之情事。
九、發生有關重大影響財務或清償能力之案件。
十、發生重大訴訟案件。
十一、其他依其本國法令應揭露之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