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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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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EN
第 11 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海外分支機構從事前條第二項所定之業務往來者,其保險單之費率規章或生命表之採用,依簽單當地之標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 )
EN
第 10 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除另有規定外,得與在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簽單保險業務往來。
臺灣地區保險業海外分支機構,得與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簽單保險業務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