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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使用牌照稅法 EN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領用臨時牌照或試車牌照者,其應納稅額,按日計算。
前項領用臨時牌照車輛之應納稅額,依第六條附表規定各類車輛稅額之中位數計算;領用試車牌照者之應納稅額,按表列汽車、機車之最高稅額計算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8 年 07 月 08 日
要旨: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反同法第十一條規定者,除責令補稅 領照外,固得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但應由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裁 定,是則稽徵機關不得自為罰鍰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