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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菸酒稅法 EN
產製廠商應依規定設置並保存足以正確計算菸酒稅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
菸酒稅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依限補辦或改正;屆期仍未補辦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
一、未依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申請登記者。
二、未依菸酒稅稽徵規則之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
三、產製廠商未依第十一條規定設置或保存帳簿、憑證或會計紀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