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11 條
為辦理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事項,執行單位應將一般研發成果之收入及支出單獨設帳管理,定期編製收支報表,送本部備查,並於會計制度內訂定有關一般研發成果之會計事務處理事項。
執行單位應於內部稽核制度內增訂有關一般研發成果之稽核項目及程序,並確實執行稽核業務。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8 年 09 月 12 日 )
第 8 條
執行單位就歸屬之一般研發成果,應自行建立下列制度管理之:
一、管理制度。
二、技術移轉制度。
三、會計及稽核制度。
前項制度之建立,本部得進行評鑑,未通過評鑑前,研發成果暫先歸屬本部所有,並由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管理之。
執行單位將歸屬於其所有之一般研發成果,委託智慧財產權專業管理機構或其他已建立前項制度之執行單位管理者,視為已建立前項制度。